上诉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豫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豫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68570元;3.依法判决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承担。上诉理由:1.本案的基本事实。2014年,上诉人中标《武强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大田南干一分干地表水灌溉项目(第十四标段:十二支渠菊里路以北施工)工程》,中标价格为4116348元。上诉人中标后,将中标的全部施工项目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全部分包给被上诉人,分包金额为竣工结算价款的85%。工程完工后,2016年1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工程量为3498570元...(本文书还有4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