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杨**、陈*,被告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经营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栾**,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xxx号**单元**室公产房原系原告二姑母杨**在1980年原始取得承租居住权,承租人杨**与原告将户口迁至此房并一直共同居住,该公产房一切费用始终由杨**和原告共同缴纳。直至2001年,在原告二姑母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单*将该房公产房承租证更名为杨**。而杨**名下有私产房居住,并且其户口没有在此公产房上。杨*强得知后多次找被告单*质询此事未果,于2004年气倒病逝。杨**逝世后,原告及原告三姑母杨**多次找到被告单*,始终没有得到答复。按照公产房承租管理的相关规定,公产房原承租人死亡的,应当由同一户口共同居住人即原告继续承租居住。被告在原承租人没到场签名同意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