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金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金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陕西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慧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芊域阳光二期专用高低压配电工程配电设备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高低压配电柜等物资设备,原告依合同约定供应了144万元的设备,并依被告要求两次增加设备供应12910元,共供应设备合计145291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32000元,尚欠820910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82091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5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