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二审诉讼费由金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利息的判决超出了金慧公司的诉请,加重其公司负担,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应予改判;2.一审法院判决其公司向金慧公司支付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且一审法院判决其以520000元为基数,向金慧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起算点错误,加重其公司负担,判决不当。
金慧公司辩称,尚鼎公司上诉称利息起算点错误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尚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金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尚鼎公司支付其公司所欠...(本文书还有2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