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南市田家庵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田区一建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区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双方自2004年12月31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保险费68397.25元及利息13388.76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利息13388.76元,后续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偿还货款之日止),合计8178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原告于2004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后,被告自动离职,2005年7月20日,被告为了缴纳养老保险的需要,要求继续以原告的名义缴纳养老保险。为此,双方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自负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以原告名义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所有费用由被告自付。自付方式为每年六月份被告向原告预交下年度两金2000元,原告为被告代交。协议签订后,原告委托其关联企业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按月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一直都没有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社会保险费,截止2015年6月份,原告已经为被告累计垫付社会保险费68397.25元。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办理退休手续,但对于原告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返还。为此,原告曾于2019年2月13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前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2019年12月19日,原告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本文书还有6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