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姜**、高**、鲁**、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姜**、孙**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2011年12月10日,原告承租被告姜**所有的560平方米仓库一间,年租金8000元,合同期限3年,且已实际履行。2012年11月5日18时30分,原告承租的库房及库存货物被大火烧毁,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道外大队于2013年1月1日作出哈外公消火认字(2013)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被告孙**建造的、由被告鲁**使用的库房内西侧门南门柱向北1.5米、向南2.8米、向东1.3至3.2米所形成的8.17平方米范围内,可排除放火、电气故障、自燃、雷击引起的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的火灾。被告鲁**对该认定不服并申请复议,2013年3月12日,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作...(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