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项**、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被告项**、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4.1万元及利息2万元;2、判令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将皖j×××××车辆归还原告;3、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车辆皖j×××××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租金共计30万元(年租金5万元,2020年1月至6月免租),并约定每年阴历腊月28日前付清当年租金,租赁合同双方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截至2016年4月21日,被告欠原告租金8万元未支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8万元的欠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合计租金共计20万元,至2017年8月被...(本文书还有3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