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金**、卢**,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21日,咸**让杨*甲帮忙借款。杨*甲让自己的弟弟(杨**)联系同事或朋友,杨**找到黄**,黄**同意借款给咸**。2014年3月23日,黄**与杨**带30万元现金到杨*甲与赵*林二人开办的尚志汇硕建筑装饰公司,随后咸**、李**也去了该公司,黄**与咸**、李**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咸**,担保人李**,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5%,如咸**未能按时还款,由担保人替咸**还款。合同期待你后,黄**将30万元现金交给咸**。
合同到期后,咸...(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