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矫庆高诉被告矫双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矫庆高的委托代理人单**、被告矫双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矫庆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矫庆高诉称:被告矫双系被继承人矫庆玉之养女,由矫庆玉与妻子自小抚养成人,由于矫庆玉与妻子均体弱多病,加之抚养被告,一直处于生活困难状态,2001年被告经人介绍与讷河市九井镇青山村1组的蔡楚坤结婚,被告自从结婚后,既不承担对矫庆玉夫妇的赡养义务,也不去探望矫庆玉夫妇,后**玉的妻子因病去世,自此矫庆玉便投奔原告处生活,2013年10月,矫庆玉因患肺癌晚期强烈要求到矫双家居住,期间将兄弟姐妹帮衬的9000元钱存入讷河市九井农村信用社(存期1年)。然而矫庆玉在被告处居住不到两个月,感觉在被告家实在呆不下去了,于2013年11月25日坐火车再次回到原告处。之后**玉因病情不断加重,先后在开原市中心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铁岭市清河区医院,由原告出资进行治疗,...(本文书还有3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