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8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民事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2011年4月初,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被告声称其受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玉树灾后工程事宜,并向原告出示了由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开具的内容为“兹介绍沈*同志壹人前往办理玉树灾后重建工程事宜,请接洽……”的介绍信。随后,被告宣称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西宁市锦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6...(本文书还有2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