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陶**、何**、何*、何**、丁**与被告(反诉原告)张**、被告刚察县路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晏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陶**等五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7月18日做出受理决定,2016年8月15日,张**向本院提出反诉,现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陶**及委托代理人王**、张**及委托代理人李**、刚察县路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蒲**、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等五人诉称,张**雇佣受害人何生海为其驾驶青c-059**号重型罐式货车。2016年3月20日,受害人何生海根据张**的工作安排,在与受害人李*武驾车由西宁往玉树方向行驶时,与路边的防护栏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受害人何生海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与陶**等五人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张**于2016年3月22日给付陶**等...(本文书还有3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