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展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展鹏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展鹏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完全履行合同,交清青0a66**号奔驰小轿车的车辆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下属企业欠原告钢材款1530000元,由被告以青0a66**号奔驰...(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