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赵**、六安市鑫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鑫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中心营业部(下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赵**,被告鑫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7年1月17日,被告赵**驾驶车牌号为皖n×××××号大型货车,沿上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合六路交口向西左拐弯时与原告高**发生碰撞,致使原告高**受伤及电动车受损。该事故经合肥市交警支队蜀山大队第34010*****70315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负全部责任,原告高**无责。该起事故致原告高**受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