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东街**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出并将系争房屋返还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同年9月房屋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2019年8月至同年9月水电费400.69元;5.被告支付占用系争房屋的南面一间20平房屋房间的使用费(按照每天37.8元的标准,自2019年9月16日起支付至实际迁出之日止);6.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系争房屋**房屋面积约88平方米,每月租金5,000...(本文书还有3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