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向法庭提供单据三份。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万达土石方公司未作答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精神抚慰金依法不能判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周*丧失劳动能力,处理事故人员费用以5000元为限,对其他赔偿项目请求法院核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涉案车辆保险代抄单。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良友驾驶皖g×××××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天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距离天店路高速桥下一百米位置时,与道路边的被害人赵*6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赵*6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赵*6经...(本文书还有1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