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崔*、陈**、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马**、被告崔*、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人民币万154.128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止);2、判决被告三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2日被告华盛公司与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华盛公司承建北斗星城四地块4-d6#、4-d7#、4-d8#商业及办公工程。被告华盛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被告崔*、陈**负责施工,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崔*、陈**协商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