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派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新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派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原审诉称:2012年7月,刘**到派新公司做车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6日,刘**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至徐州仁慈医院治疗16天,好转后出院,刘**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刘**向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2、派新公司给付刘**工伤待遇等共计121513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20元/天*16天)、停工留薪工资5641...(本文书还有2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