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古**与被告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两原告与被告2004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被告2004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将两原告位于金家庄区私房,建筑面积138.6平方米,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82400元整。案涉房屋是两原告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告邵**是马钢职工,属于城镇居民,无权购买。因此该《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邵**辩称,一、原告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该合同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撤销合同首先应当撤销公证书,原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再民事诉讼。二、原告起诉已超过时效,法院审查应驳回起诉。三、关于城镇职...(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