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美新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黎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3日,被告以办理离婚为由,约原告到贺*市八步区民政局见面。原告到八步区民政局后,被告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张**的双脚砍伤,经贺*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原告被砍伤后于2007年9月3日到贺*市人民医院住院,伤情为双足部刀伤,2007年9月9日因无钱医治被迫带病出院,共住院5天。2010年3月6日,原告到贺*市广济医院取内固定物,2010年3月15日出院,共住院9天。原告认为,被告有预谋伤害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本文书还有2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