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家庄美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家庄美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封龙山风景名胜区—龙凤湖景区核心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建筑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记载:“区政府决定对龙凤湖核心区内的天下财富湾项目、天籁·山水清音项目以及个人自建房屋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因此,鹿泉区政府职能部门不为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是政策原因所致,不能归咎于再审申请人,原判决错误且无法履行,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协商确定办理期限。”并未约定再审申请人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本文书还有1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