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辉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赤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张*与凤辉公司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时间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后,赤峰公司为了查明该事实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以涉案证据记载时间久远,相关样本难于收集且鉴定难度大为由,驳回赤峰公司的鉴定申请,剥夺了赤峰公司的鉴定权利涉案检材由被申请人保管,如其拒绝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2.一、二审判决认定错误本案中,无论是凤辉公司将涉案房屋抵给沈光辉的时间还是沈光辉出售给张*的时间均是在法院查封之后,这在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已经充分证明,同时原审法院未对张*是否缴纳购房款及何时交纳进行实质审查,径行认定二被申请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有违证据认定原则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的房屋仍登记在凤辉公司名下,物权没有发生变化,...(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