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1、一审基本事实不清楚,认定被申请人不欠申请人承揽工程费了是不对的,因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一方否认曾经将承包的“河北红檀林木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申请人,原因是申请人一审庭审前没有找到该承揽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时未将“河北红檀林木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工程款89424元计算在内,但计算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中,又将被申请人支付的“河北红檀林木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程”支付款50000元计算在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中,这样一来申请人的权益明显受损,既然被申请人不承认“河北红檀林木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程”,那么法院就不应该将工程公司的付款列入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中。2、二...(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