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第三人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与夏**签订的协议书足以证明双方是挂靠关系,夏**的配偶靳春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事发车辆,现已还清全部贷款,事发车辆所有人是靳春英。仲裁裁决书和一审判决均认定,李**驾驶车辆属于靳春英所有,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与夏**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李**主张与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发生重大错误。
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