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冀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冀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从没有向申请人提示并说明过免责条款,故免责条款不能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是首先提供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次对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再次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被申请人即保险人在本案中并没有向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任何保险条款,因此被申请人就不可能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提示,更不可能作出说明。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