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男,1969年5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平县。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赵**的诉讼请求。一、原审将赵**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错误认定提供人为赵**,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颠倒黑白,导致本案关键的事实认定错误,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被申请人申请证人赵*出庭作证的证言不属实,赵*于1996年前后便出嫁到外乡,对承包地自留山的经*管理根本就不过问,其在一审开庭陈述的自留山果树都是赵**打理,山上的树苗是赵**栽种的均不属实。另申请再审人服刑期间为1996年5月至2001年5月,但...(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