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黄**、黄**、南安市阿庆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庆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不服该民事裁定,依法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5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黄**、阿庆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于2019年8月23日及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2019年10月28日未到庭)、庄**,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阿庆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黄**偿还吴**借款280万元(其中本金260万元,已结算确认利息2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240万元(借款本金260万元自2012年2月22日开始按照月利息2%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文书还有4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