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锦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轩公司”)与被告宋**、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70****56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410018**********3602);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第三人扣划的保证金827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后续扣划的保证金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至《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之日),及代偿补偿金6202.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实际主张至被扣划保证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本文书还有3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