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建工公司)、黑龙江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济南沸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沸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济南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万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济南沸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人工费1013263.00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194535.00元(工程结算日至诉讼日),诉讼日至实际还款期间按规定给付利息;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份,原告施工队承建了位于茄子河区新东方家园幸福里14号**号楼主体及车库的五项工程。2015年9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1183263.00元。截止到2019年4月29日,被告济南建工公司及被告万嘉公司分别给付7万元和10万元,尚欠1013263.00元未给付。后经原告数次索要,被告均承诺尽快给付,但至今未予兑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建工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起诉我方没有法律依据。该项工程我方系承包人,我方在第二被告万嘉公司承接了该工程后,分包给济南沸点公司具体施工,被告万嘉公司支付我方工程款后,我方已足额支付给济南沸点公司。我方分包给济南沸点公司的工程范围不包括原告主张的车库工程,且原告主张的是劳务费用,由此说明原告并不是该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王**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也未授权其代表我公司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及建立任何债权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本文书还有7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