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安徽尤宜防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尤宜防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原告申请仲裁时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27149.8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份工资1664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26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800元;6.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向安庆市大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于2020年7月1日收到观劳人仲裁字(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委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关于原告的月...(本文书还有4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