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高阳支公司”)、昝**、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昝**、被告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等计12164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9日10时40分,武*驾驶昝**所有的晋b×××××、晋b×××××号半挂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沿京哈线行驶至滦州市处时,与张**驾驶其冀b×××××、冀b×××××号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滦州市交警队以第130223**********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负全...(本文书还有3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