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张某4在汝州市小屯镇魏*庄经营一千禧良缘影楼,一家人一直在该影楼**楼居住生活。2015年5月至7月份,被害人张某4在汝州市城垣路一日化店等地多次向被告人杨**借款,借款期满后,张某4无力偿还。杨**多次讨债无果后,于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纠集他人多次到该影楼以锁门、剪锁、喷字、垒墙、强占房产等手段对张某4及其家人进行纠缠、滋扰,严重扰乱张某4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杨**纠集被告人金**等人到该影楼后,逼迫张某4及其家人签订以40万元将该影楼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称10日内不还款便强行占有该房屋。
2.2016年8月31日,杨**驾驶车辆载金**等人到该影楼找张某4讨债。杨**见影楼门锁着,指使杨*2在该影楼门上另加一把锁,后杨**将安装在该影楼的摄像头捣毁,并伙同金**...(本文书还有15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