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洪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楷公司)诉被告河南乐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菲公司)、被告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贾**,被告乐菲公司、被告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5200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40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共1404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指定单位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供货。所供货物为dzc1200号定制实木床及dzd1250号定制床垫各40张,货款合计为55200元。原、被告双方亦约定...(本文书还有3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