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乐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菲公司)、被告吕**因与被上诉人漯河洪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菲公司、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上诉人洪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菲公司、吕**上诉请求:1、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乐菲公司不承担货款55200、违约金11040元和律师费3000元(不服金额为69240元),改判上诉人吕**不承担连带责任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或改判,理由如下:一、涉案的合同是伪造的,本案是上诉人公司和被上诉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案外人宋银峰自导自演的一场虚假诉讼,合同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应以合同纠纷为由审理案件和判决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在被...(本文书还有4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