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与被告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被告胡**、被告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大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决大业公司支付投资款46万元的利息201877元(40万元自2012年4月10日起,6万元自201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日起诉之日),判令被告胡**、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与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7月提起诉讼,该案上诉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了(2018)苏03民终****号终审判决,判决大业公司返还原告46万元投资垫付款、被告胡**、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