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2845.2元,并按2%/月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4月原告向被告供应昆明市金坤世纪、金坤尚城项目d地块工程中的标砖、窨井盖、热熔器、膨胀套、螺丝、干**、球阀、塑料复合材料等附属设施、建材。经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6815.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份款项13970元,被告尚*原告货款102845.2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拒绝支付,原告只得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