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五建工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证据规则,对本案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对已经做出的分红、配股行为应当知情,应当依法、依约说明时间及标准。原审法院无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书面约定,未依法对被申请人制定并控制的书证予以调查,未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权益丧失救济的可能。二、依据《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章程》)以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缴纳“股金”60万元,成为持股会会员。三方就权利、义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股权利。二被申请人有义务制定“分配方...(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