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李**、王**、皮**因与被上诉人姚**、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李**、王**、皮**上诉请求:1.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当按照股权转让纠纷处理,原告也要求按照股权转让纠纷处理,但一审法院仅仅支持了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而未支持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出资10643268元用于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材料人工费及购买生产线等支出”的问题与一审判决仅仅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解除《格尔木晟世华龙工...(本文书还有3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