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乡音养殖有限公司、河南熊熊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新乡市乡音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熊熊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8日,新乡市乡音养殖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县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300万元用于购牛,期限为12个月,约定贷款年**为5.31%,按月结息。另约定: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原告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乡音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未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导致乙方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出借人代偿垫款的,除应支付代偿款外,还应按照代偿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河南省熊熊食业有限公司和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