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要求支付前三年租金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2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现分析如下:
上诉人以前三年租金既未支付也没有抵扣房款为由要求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前三年租金38640元,两被上诉人则辩称前三年租金已抵扣房款,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的商铺总价款及中建信和御山置业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商铺总价款为确为161000元,但先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认购房屋总价为215425元、签约总价为161000元,且其次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委托期限第1、2、...(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