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项**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麓山建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0)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岳麓山建设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案涉132万元(包含诉争72万元)系江某2付款,岳麓山建设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其该笔钱款2013年就收到了,已过七年,已过诉讼时效,且该132万元已经当时福鑫南郡项目部会计核对。江某1等人系福鑫南郡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案涉款项还包括混凝土款、磅车款,湘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包括其中的85.9万元,诚骏混凝土公司已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项**。
岳麓山建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岳麓山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项**返还岳麓山建设公司72万元;2.赔偿利息损失(以72万元为基数...(本文书还有2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