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向原告邹**支付各项拆迁补偿款485055元整;2、判令被告张**退还房屋租赁押金10000元整;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3日,原告邹**委托其侄子武**与被告张**委托黄**签订《xx招待所出租合同》。该协议约定:被告将荷塘区合泰汽车南站后门边xxxxxx号xx招待所**层至**层整体出租给乙方经营,租期为两年,从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租金为每月3000元,同时由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10000元等等内容。合同签订之日,武**先期交纳了10000元房屋押金,并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原告承租该房屋后,投入大量资金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并重新制作广告牌、添附住宿设施设备等。2014年12月10日,原告正式将租赁的房屋注册登记成立株洲市荷塘区xx旅社,从事对外经营活动。2015年3月25日,原告承租的房屋被列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内。2015年11月,被告母亲张**代表被告与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株洲市xxx、xxx片区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签订《株洲市xxx、xxx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包括原告邹**在内所享有的拆迁补偿款总计为9600152元补偿给被告。鉴于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房屋拆迁款事项,但双方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综上,原告认为虽然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导致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终止,但被告应当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将属于原告的各项拆迁补偿款支付原告。鉴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武**才是租...(本文书还有7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