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无锡市张华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澳之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之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洛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之博公司一审诉称:双方长期有业务往来,澳之博公司给张华公司提供机电产品,澳之博公司依约将产品交付张华公司,至2014年9月26日,张华公司欠澳之博公司货款共计207762.5元。后澳之博公司又依约将3777元的产品交付张华公司。张华公司支付50000元货款后,余款却以种种理由推迟付款,经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华公司支付货款161539.5元及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张华公司一审辩称:张华公司确实结欠澳之博公司货款,但是对货款金额有异议,且澳之博公司...(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