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焦**、王**及一审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审未将2011年12月28日的《说明》、2012年9月4日的《说明》交由张**质证,该两份证据材料不应作为定案证据。本案是张**与焦**、王**在合作经营企业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而一审并未查明16笔金额共计560620.35元的借款的款项来源及是否出借给了张**,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未向其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二审法院以未缴纳上诉费,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剥夺了张**的上诉权利。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