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王**、陶**、王**、邢**、甄**、王**辩称:1,王**、王**、甄**三人没有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三人的起诉。2,马**等四人已经按照约定将厂房交付文**使用管理,文**的工人在生产作业时违规操作导致火灾发生,文**是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等四人不是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其主张,七被告提供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文**与马**等四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被告豪强公司、文**辩称:1,对于火灾发生及原告财产损失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及消防部门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调查,认定是一起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厂房之间安全防火间距过小等因素导致的火灾事故。3,豪强公司于2019年3月临时租赁雅森家私家具厂的厂房进行木材加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本文书还有2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