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被告人朱*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朱*伙同赵*、葛**、赵**、胡**(均另案处理)等人纠合在一起,多次实施以酒后驾车人员为作案目标的“碰瓷”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逐渐脱离赵*、葛**等人,并先后纠合被告人李**、王**、王**、李**等人继续实施以酒后驾车人员为作案目标的“碰瓷”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朱*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王**、王**、李**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被告人辛**、李**、朱**和刘*(另案处理)明*被告人朱*等人在有组织地实施“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加入被告人朱*等人的组织,并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专门在饭店、夜宵点、酒吧、ktv等场所附近物色酒后驾车的人员,采用驾车跟...(本文书还有13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