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北京招商嘉铭项目提供脚手架并提供作业人员,合同价款暂约定为286038.19元,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为租赁期满同时拆完脚手架及清场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6年12月25日拆除全部脚手架清空了场地。经被告结算,合同结算款为150185.0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现场现场费对外结算核定表》。被告已付合同价款85000元,还应支付65185.07元,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