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锡山建行)诉被告卞**、无锡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山建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卞**;借款于2012年3月1日发放,于2015年8月20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36.9万元已归还13302.18元,期内利息归还至2015年2月1日;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卞**应承担锡山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301元。
2、人的担保情况:华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请求法院判决:
1、卞**立即向锡山建行返还借款本金355697.8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0000.31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5年8月20日为66.24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文书还有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