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连**与被上诉人新疆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连**委托代理人杨**、被上上诉人卓越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连**因起诉卓越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原审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沙立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卓越公司价值185万元的财产。
同日原审法院以(2011)沙立保字第7号协助冻结通知书通知卓越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新医路支行将卓越公司651100**********02520账户下存款185万元予以冻结,因本次冻结为法院轮候冻结,因此起始日为2012年2月2...(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