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7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5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上诉人李**、李**、李**因与被上诉人郑**、何**、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上诉人与何**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为借贷担保法律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李**与何**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李**向何**借款30万元(实际支付23万,另用桑塔纳3000轿车一辆作价5000元),上诉人作为担保人以坐落于登封***小区××路××号的家庭共有财产房屋作抵押,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本文书还有3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