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润公司)与被告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协议的解除手续;3.被告支付违约金47375元;5.被告支付税费35116.21元;6.被告支付销售佣金1147元。7.被告支付代偿银行款利息7636.87。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左***小区第**幢**单元**号房屋**房款总价473750元。被告应支付首付款94750元,...(本文书还有2573字未显示)